7月1日之后,出口歐盟電子電氣產品時應隨附歐盟有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《符合性聲明》,這是專家在國家質檢總局于6月30日召開的新聞發(fā)布會上提請相關出口企業(yè)的注意事項之一。
國家質檢總局檢驗司司長王新介紹,2006年7月1日以后,按照歐盟RoHS指令(即:《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種危險物的指令》)要求,投放歐盟市場的大型家用器具、小型家用器具、玩具及休閑運動設備、IT和遠程通訊設備、視聽設備等八類機電產品不得含有鉛、汞、鎘、六價鉻、多溴聯(lián)苯和多溴聯(lián)苯醚等六種有害物質。而根據我國2005年與歐盟的貿易量估算,約有560億美元的機電產品將受此指令影響。
面對RoHS指令的實施要求,王新司長建議廣大出口歐盟的電子電氣產品生產企業(yè)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:一是在檢測保證和符合性體系的基礎上出具符合性聲明;二是在產品的銷售包裝以及產品的標識中注明不含有害物質,加貼符合RoHS指令的信息;三是應妥善保存檢測報告、供貨商的聲明和證書等文件,保存期不少于4年;四是在遇到歐盟市場監(jiān)督,查出不合格時,一定要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,以便爭取最有利的解決方式。